10.3969/j.issn.1005-9512.2008.06.025
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辩护权
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有效的请求权,具有可司法性.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利.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是辩护权的义务主体,对辩护权负有消极地不予侵犯的义务和积极地辅助、促成的义务,违反针对辩护权的义务应该受到相应制裁.
辩护权、法律规范、积极义务
DF73(诉讼法)
2008-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49-153
10.3969/j.issn.1005-9512.2008.06.025
辩护权、法律规范、积极义务
DF73(诉讼法)
2008-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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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5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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