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5.011
为解决证券市场”老鼠仓”问题的若干立法建议
为依法规范和惩处证券市场中的”老鼠仓”问题,建议对刑法第185条之一第二款,即<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二款进行修正,增加个人犯罪并将证券公司增列为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为使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配套适用,建议就此增加一份”两高”司法解释.
违法运用资金罪、老鼠仓、立法建议
DF623(刑法)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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