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5.004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两条新路径
从比较视野看,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两个新的途径:第一,修改<行政诉讼法>笫2条规定,增加”其他公权力措施”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第二,通过司法解释,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最后的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其他公权力措施”,这些”其他公权力措施”通常表现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准备行为或中间性的行为.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新路径
DF74(诉讼法)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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