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5.002
限制被告取证还是明确证据能力——论《行政诉讼法》中限制被告取证规定的修改
<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来源于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该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释,对于行政机关树立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本身有不合诉讼法与行政法基本原理之处,应当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应当删除现行法中关于限制被告取证的规定,亦无必要涉及代理人以及其他问题,只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即可.
行政诉讼、证据能力、证明力
DF74(诉讼法)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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