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4.024
”肖志军拒签案”医生的刑事责任分析
尊重患者的自己决定权是医事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患者家属的代为同意权不得滥用.国际惯例是:在患者处于危急状况时,如果家属的意见违背患者本人的利益,医生有权利且有义务恨据本人的推定承诺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对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不能作孤立的理解,应该进行系统化解释,通过法律解释可知,本案中医生具有救助义务,但是,因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应该免责.
自我决定权、代为同意权、推定承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DF61(刑法)
2008-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29-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