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4.004
解析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损害与赔偿——以”艳照门”事件为中心
在人格叔商品化的背景下,网络隐私权的损害绝不限于精神痛苦,更会有经济利益的损失.这种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范围,对此予以赔偿时,应当采取可预见性规则,并在确认隐私权主体对其隐私有保密义务的前提下,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网络隐私权、侵权损害与赔偿、间接损失、过失相抵
DF522(民法)
2008-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