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9512.2008.04.002

网站审查义务研究

引用
”艳照门”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网站的审查责任要一分为二地看待,既不能只着重事前审查,也不能只着重事后审查;既不能僵硬地依靠法律来规制,又不能仅仅依靠道德和自律来规范.网站的审查制度应该是以二元制审查为主体,综合例外特殊补充审查情况,充分利用行业自律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网络资讯的综合整治规范.

网站审查义务、网络侵权、网络实名制

DF522(民法)

2008-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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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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