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4.002
网站审查义务研究
”艳照门”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网站的审查责任要一分为二地看待,既不能只着重事前审查,也不能只着重事后审查;既不能僵硬地依靠法律来规制,又不能仅仅依靠道德和自律来规范.网站的审查制度应该是以二元制审查为主体,综合例外特殊补充审查情况,充分利用行业自律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网络资讯的综合整治规范.
网站审查义务、网络侵权、网络实名制
DF522(民法)
2008-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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