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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8.03.023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兼与谢慧教授商榷

引用
奸淫是强奸罪的结果(目的)行为,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其手段行为.由于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性自主权),而妇女是否同意性交,或者说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成为是否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表征,因此,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意义在于表明奸淫(性交)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既然如此,违背妇女意志应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强奸罪、手段行为、性自主权、违背妇女意志

DF624(刑法)

2008-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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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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