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3.009
反垄断法中的间接购买者规则研究
赋予消费者反垄断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在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端于美国并被部分国家所借鉴的间接购买者规则却否定了作为终端使用者--消费者的当事人资格,但是作为间接购买者规则理论内核的威慑理论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实现,因而无法通过其实现反垄断法所保护目标--消费者选择自由权,而赋予消费者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却是实现该目标的内在法理要求.
间接购买者规则、消费者、威慑、反垄断法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江苏省教育厅规划项目07SJD820019
2008-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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