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2.023
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司法诠释
检察权包括法律监督权和以诉权为中心的固有司法职能两个层面.法律监督权应当理解为一种不同于侦查权、批准逮捕权、诉权等固有司法职能的”司法监察权”,即从司法角度以居中、客观的立场对整个司法活动进行合法性监察的权力.检察权的上述两类不同层面的权力具有不同的原则立场和价值标准,因而不能将两类权力的行使同一化,而应在行使固有司法职能的同时,在另一层面以不同的立场和视角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所面临的问题,以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权、诉权、法律监督权、司法监察权
DF84(司法制度)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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