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2.022
我国教唆犯制度的逻辑困境及其反思
我国的教唆犯制度是以”共犯关系”为核心的,即以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存在”共犯关系”为处罚教唆行为的前提,但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单纯教唆犯却明显越出”共犯关系”的涵盖范围,由此引起了我国教唆犯制度的逻辑困境.此逻辑困境说明”共犯关系”作为共犯行为的统一处罚前提是值得反思的.
教唆犯、共犯关系、单纯教唆犯
DF611(刑法)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基金05SFB5008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38-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