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2.020
寻衅滋事罪探究(下篇)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寻衅滋事罪、基本性质、行为类型、主观要素、司法判断
DF626(刑法)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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