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9512.2008.02.015

商业登记与营业自由——商业登记的功能、技术及其价值基础分析

引用
商业登记制度的公示意义,蕴涵着营业自由的价值基础.在奉行”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商人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商法之适用”,而不意味着”商事经营资格”的取得.其中,”商法之适用”在涉及第三人关系时,以商业登记为条件;”商事经营资格”则纯属营业自由的范畴.因此,商业登记的公示技术,系立足于法律行为与自己责任的-般规则之上,通过公示”适用商法的特殊事实”,以期达到排除民法-般规剧之适用的目的.我国商业登记制度中”行政监管”观念对于”商业公示”意义的湮没,恰恰归因于”营业自由”观念的缺失.

商业登记、商人、商事主体、准则主义、营业自由

DF59(民法)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6SFB3019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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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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