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02.007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机制中的作用评析——以”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作为征表行为人再犯与初犯可能性与否和程度高低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因素,随着人格责任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勃兴而在犯罪的认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险性评判不仅在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环节存在,而且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阶段也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犯罪等经济犯罪的认定中,作为选择性要件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分别融合进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要件中影响行为的犯罪成立.
知识产权犯罪、人身危险陛、犯罪构成、定罪
DF623(刑法)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