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7.06.014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之区分存在的问题
历史地看,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是以行为的目的来定义的,如果是等价交换则是有偿的,如果是出于慷慨则是无偿的,此标准明显是客观价值论的产物.在该价值论被主观价值论替代后,有偿合同不再要求等价交换,但有偿与无偿的区分标准及此等区分的法律后果并未随之发生改变,于是带来了有偿合同内部以及它与无偿合同之间在人性论假定上的矛盾.引入经济人类学的观点,站在功利主义的立场上,将无偿合同也定性为自利行为或许是解决前述问题的便利途径.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价值论、人性论、公平价格理论、非常损失规则
DF525(民法)
2008-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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