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7.06.01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既含股东资格,又有财产内容,尽管其具有身份属性,但不是人身权,可以转让,也可依法基于其他法律事实移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具有人合性,因而,公司其他股东可以限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公司股东资格.股东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必须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未禁止或限制股东资络继承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受股东资格.由于继承对象仅仅限于财产,继承财产的无须他人同意,故此项继受股东资格的情形虽被《公司法》第76条称为”继承”,但本质并非继承,只是股东地位的移转,以及移转准用《继承法》的规定.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当股东资格分割”继承”,或者”继承”后分割背离《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规定时,应当禁止分割.
股权继承、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合伙企业、专属权、继承
DF524(民法)
2008-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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