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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7.06.012

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

引用
在现有的经济社会背景下,以过错为核心的传统侵权法逐渐暴露了其不足.可救济性损害理论的引入,有效地弥补了过错这一侵权法理论工具的缺陷,顺应了损害救济理念的发展趋势,给侵权法理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可救济性损害理论的运用,宜采取”一般条款+类型化”模式,并应处理好与过错责任的衔接关系.

过错、可救济性损害、损害救济、可归责性、侵权法

DF522(民法)

2008-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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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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