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7.06.005
部门法功能界限论略——关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法哲学探讨
平等包括事实上的平等和法律上的平等,前者主要指包括物质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间的平等分配,后者主要指法律在形式上的调整功能--即”严格的形式平等原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物权法上平等保护原则只能是严格的形式平等原则,物权法对形式平等原则的贯彻有利于打破以政策、命令等形式对社会成员间的财产流通和资源配置所设置的不平等障碍,并通过对”法律上之平等预期”--这一法律重要功能的维护,构建起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基石.物权法在维护形式平等原则的同时,不具备追究财产来源的合法化和重新设立新的分配制度的功能,因此,从私人财产原始起点的正当性立场以及贫富悬殊的社会现实角度,对物权法提出的责难,是对物权法功能的误读.
物权法、平等保护、事实平等、形式平等
DF0-59(法的理论(法学))
2008-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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