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7.06.001
香港的缔约权以及条约在香港的法律地位
香港在回归祖国后,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它不是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并不当然拥有国际法上的缔约权,其缔约权是中央人民政府赋予的.香港特区政府的缔约权有限制,这种限制由《基本法》以授权的方式解禁,既可以是一般性授权,也可以是特定授权.香港特区的条约与法律的位阶顺序是: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中国外交、国防类的条约--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包括转化的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全国性法律和香港原有法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等级次的法律与条约,应是条约优先.
香港、条约、缔约权、法律地位
DF938(国际法)
2008-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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