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7.03.021
中外刑法分则对犯罪形态的规定之比较研究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标准--这一命题在欧陆国家以及追随其理论的日本有着历史的根基,修正的构成要件学说是其在结果主义传统与现实需要之间做出的调和选择.我国自古处罚未遂,对刑法罪名条款的认识与西方有别.对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理解,不宜与欧陆日本刑法同日而语,而应作出符合我国情况的解读: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既包括既遂也包括未遂,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是两个有着不同功能的概念.
刑法分则、犯罪形态、犯罪构成、客观主义
DF62(刑法)
2007-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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