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7.03.012
论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含义——发展权层面的反思
学术界对人本法律观中的"人"、"本"和"人本"这三个基石范畴存在不少分歧与模糊认识.本文认为,从逻辑起点上讲,人作为人本法律观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理性人"、"社会人"和"政治人"以及"生态人"五方面的统一.从内在特质上看,人本法律观是一种理想的法律价值观而非工具论、是一种理性的法律本质论而非抽象的本原论、是一种科学的法律方法论而非简单的具体操作方法.从价值选择上说,人本法律观旨在实现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发展权体现了人本法律观的主体性要求、浓缩了人本法律观的客体性特征.
以人为本、人本法律观、发展权
DF0(法的理论(法学))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200304
2007-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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