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7.03.010
对我国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分析
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形影相随,经济犯罪行为虽然侵犯了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但并不具有暴力侵犯人身的特点.经济犯罪属于法定犯,其主观方面应受谴责的程度逊于自然犯,故其刑罚自应轻于自然犯.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反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有悖于刑法平等与刑罚均衡的原则,不利于我国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随着中国人权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废除经济犯罪死刑不会引起高发案率,也符合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并有利于扼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时机已经成熟.
经济犯罪、根源、死刑、人权、废除
DF613(刑法)
浙江财经学院校科研和教改项目YJZ0508
2007-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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