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7.01.016
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付规则及其突破
纯粹经济损失是现代民法上的一个新兴问题.通常情况下,具备”非因人身伤害或所有物损害而生”和”经济上之不利益”两个要素,即可构成纯粹经济损失.在比较法上,对于因过失行为而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于一定的历史阶段之内,呈现出一概不予赔付的状态.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不予赔付规则的历史局限性亦日益凸显,因此,应当重新审视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的性质,在对其作类型化处理的基础上,选择性地支持赔付.
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付、选择性赔付
D9(法律)
2007-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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