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6.06.005
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
只要各行为人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具有重合性,无论为完全重合还是部分重合,就可成立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求各行为人最终适用的罪名相同;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同样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属于刑法中的复合危害行为,如果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信用卡之前进行合谋,互相配合实施窃取行为,而后共同或分别冒用该信用卡的,各行为人均成立盗窃罪;如果后行为人(仅具体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人)事先并未加功于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则前行为人成立盗窃罪,后行为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共同犯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DF623(刑法)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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