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6.05.021
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维度与效率维度
由于以归属性正义为目标,因此,各个主体基于物权法确立的正当行为规则所获得的物权就具有无庸置疑的伦理上的正义性,法律对此应该采取妥适的措施加以充分保障,以免它受到其他个人或者机构的任意侵犯.物权法亦追求效率,物权法的诸多制度相当鲜明地体现了这一价值目标.物权法有可能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率运用而保护物权,规定物权的诸如排他性与绝对性之类的特性,亦有可能基于效率的考量而对物权的排他性作出限制;物权的保护措施存在着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差异,物权法有时会一反惯常的采取财产规则的立场而改采责任规则以实现 效率.珍视效率并没有什么不妥,基于效率的考量将物权作出一定限制也并无不当,惟在限制人们根据正义的财产规范所取得的物权时不仅应相当慎重,而且必须提供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和依据,否则立法所确认的权利或者利益在司法的层面就会有被戕害乃至剥夺殆尽之虞.
物权法、归属性正义、效率、财产规则、责任规则
DF521(民法)
2006-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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