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6.05.011
建立物权变动的新模式的思考——以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为中心
不管是从立法例来看,还是从揭示交付的内涵的视角来看,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作为一种物权变动模式确系存在.此种模式具有优越性,从契合我国现行的私法制度体系的角度考虑,我国应建立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在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下,仅通过善意取得或公示公信制度即可圆满的解决对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可达到或优越于采纳完全的物权行为制度所能获致的保护交易安全的效果.
物权变动模式、交付、无因性、有因性、交易安全
DF521(民法)
2006-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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