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6.04.001
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
尊重保障人权是一个和谐社会的底线,社会的内在和谐是制度性的,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互动形态下形成的和谐.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和必然要求,确认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为内容的宪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根本保障.实现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首先要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宪法层面的设计,确立保障人权实现的宪法制度.只有宪法所保障的人权的最高价值得到实现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够最终实现.
和谐社会、人权保障、有限政府、宪法
DF0(法的理论(法学))
2006-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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