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6.03.019
通则上的民商合一与各商事单行法独立并行--中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在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中,各国的特定历史背景占据了重要地位.同时,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发展也不容忽视.中世纪商人法的出现使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建立有了可能,但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民商分立也并非得到贯彻,民商合一模式成为当前的立法主流.有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丝毫不会影响商法学科的发展,而有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才是商法存在与否的关键.在我国,制订<商事通则>不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
商事立法模式、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事通则>、<民法典>
DF3(行政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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