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6.03.018
关于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的思考
<刑法>第93条关于”委派”的规定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时代色彩,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格格不入;片面强调保护国有资产,破坏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从长远计,上述立法规定的内容应予摒弃.无论对于国有参股或控股公司,还是私营公司、企业的财产,刑法都应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作为法人财产权进行一体保护.对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从事的职务犯罪行为,刑法应当提供统一的评价尺度,不应固守传统的”身份论”或”血统论”.
公司法、职务犯罪、刑法
DF61(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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