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6.01.014
论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以执行和解为分析中心
诉讼程序越是契约化,它便越具有现代性和正当化,同时也越能够体现出纠纷主体的内在意志以及由此产生出的程序自治性.执行程序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虽然较难体现出纠纷主体的这种合意性,但至少在理论上,纠纷主体在执行程序中体现出合意性也具有可能性.这一点已经得到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佐证和认同.尤其是,这种存在于执行领域中的合意性与其存在于审判程序中一样,也同样具有不断扩张的内在倾向.本文以执行和解为研究基点,从各个层面解析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契约化表现形态及发展规律,并对完善我国的执行和解提出建议.
契约化、执行和解、异议之诉
DF21(国家法、宪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