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6.01.004
关于非正规就业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建议
非正规就业是为了解决城镇职工就业问题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的就业模式,这种就业模式的载体是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该类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型经济实体,其民事主体地位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承担方式、内部组织形式等都亟待立法加以明确.应当对该类组织专门赋予其一类新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内部关系、外部关系的处理等四个方面明确该类组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民事主体
DF47(经济法、财政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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