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5.06.007
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
一般认为,我国法上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意思主义加公示对抗主义.在意思主义模式下,不动产物权何时变动,存在认定上的困难;而在债权形式主义下,登记成立与权利的真正变动之间又有很大的真空期.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应当采债权意思加交付成立,登记对抗的做法.赋予交付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赋予占有为不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手段,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手段.这种方式,因需要交付成立不同于意思主义,因登记对抗,不同于登记成立的形式主义.
不动产、物权、交付
DF521(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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