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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5.06.005

论《物权法》草案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引用
因为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情形、法律后果不同,所以物权法草案中宜将两者作分立规定.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可采取概念加列举的方式,以兼顾法律的弹性和可操作性.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可准用中介机构的市场评估价格,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调整.关于建设用地的续期及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物权法可仅做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程序由单行法规定.对于设定了承包经营权的耕地,土地承包经营者可以将该耕地抵押.这样不仅符合法理,也是现实的需要;其负面影响可以通过配套制度设计予以控制.对特许物权,可在物权法中列出名称,由特别法规定相应的制度.

征收、征用、拆迁、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许物权

DF521(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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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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