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5.05.007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立法化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


重要的不是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本身,而是选择之后.如何以立法上对于物权变动模式所作出的选择为前提,对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体系效应作出妥当的回应.我国物权立法应直接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特定权利取得的一种方式加以规定.
动产、善意取得、物权变动
DF521(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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