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5.05.004
物权法视野中的征收制度
征收与征用不同,不宜合并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征收的对象应当界定为”国家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在物权法中具体包括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以及采矿权等准物权.征收人因征收而取得物权,属于继受取得.因征收而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时间,应为征收补偿款发放完毕之日.
物权、征收、物权变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DF521(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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