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5.05.003
物权法草案中存在的重大理论问题探析
物权变动立法中,形式主义模式优于意思主义模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应统一采行形式主义模式.”草案”中可预告登记的请求权范围应当加以扩展,需建立在建建筑物登记制度,为期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提供附着点.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应仅限于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不受抵押物转让的影响,抵押物转让也不需要抵押权人的同意.
”物权法草案”、物权变动立法模式、预告登记、特殊抵押权、抵押物转让
DF521(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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