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9512.2005.05.002

物权概念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评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定义的规定及相关制度设计

引用
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是物权概念中不容偏废的两个要旨.我国物权法草案在物权的定义规定中,不当地回避或者模糊了物权的”排他性”要素,并在与此相关的一些制度设计和条文表述上出现了偏差.在物权法中应当单设一条规定物权的定义,其妥当的表述是:”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此相应,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问题上应采用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效力模式,物权的客体问题也应单设条文加以规定.

物权、物权法、排他性

DF521(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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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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