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5.02.018
徇私枉法罪的基本问题研究
”徇私、徇情”的立法意图只是用来限定枉法的类型;只要是故意枉法必定是基于徇私或徇情.”明知”的主观内容中包含着对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的肯定,”明知”的程度包括明知肯定和明知可能两种情况.”有罪的人”是指客观上有犯罪事实的人,而不是指法律宣判的结果.追诉是指针对犯罪事实展开的侦查、起诉,追诉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枉法追诉不仅存在于有罪与无罪之间,同时还应该适用于”故重故轻”的情形.
徇私、枉法、明知、有罪的人、追诉
DF637(刑法)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04SFB1007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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