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5.01.001
司法审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准程序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在我国成为宪法原则,并将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领域推动和发展人权事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内涵是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任何人受到人的待遇.保障人权的主要义务主体实质上是政府,因此,要求国家不仅通过立法、行政活动推动人权的进步和发展,而且要求立法、行政活动在保障人权的程序规则下运行.由于社会生活中不断发生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又由于在权力与权利冲突中受害的总是权利享有者一方,因此需要在权利受侵害时予以救济,即所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公正、民主、科学的程序就是处理权利与权力冲突的不可或缺的救济措施.倘若立法者制定违反宪法、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律,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检控机关非法剥夺受刑事追究者的人身自由,公民将如何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的侵害或可能的侵害?
司法审查、保障人权、权力与权利、行政活动、立法、侵害、救济措施、国家、权利的冲突、义务主体、行政主体、刑事追究、宪法原则、违法行政、社会生活、人身自由、人权事业、人格尊严、权利冲突、权力冲突
D91;D92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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