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4.06.015
论国际商事规范与我国当今商事规范整合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仅为原则性的精神,它必须由具体的可操作性内容或立法机构赋予的强制执行力组成.尽管我国政府或立法机构已经在法律的改革、制订、修正等方面已经作出巨大努力和工作,并对原有的或现有的商事规范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或修正,但我国各界还应在理念方面需要更新,需要引进合理的法律机制,需要将这些合理的机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构建一个既符合国际社会,也符合中国社会的市场秩序和法制.
国际商事规范、我国商事规范、规范整合
DF5(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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