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4.05.030
论刑事被害人之精神损害赔偿
分析实证表明,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现行程序法语焉不详、空间有限,而相关司法解释更是拘泥于法条文义的所谓客观解释而完全阻碍了刑事被害人通过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渠道;基于权利推定原则和体系化的解释方法,精神损害赔偿应属于刑事被害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应以”恢复性司法”的刑事政策对刑事法制实施创新,以便刑民兼容、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并行.
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恢复性司法
DF73(诉讼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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