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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4.05.010

法官造法与司法权威

引用
@@ 法律的特点之一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首先,我们无法为尚未发生的社会关系制定规则,因为规则来源于社会实践,而不是来源于既存的逻辑;其次,当新的社会关系产生并且我们认为需要制定新的规则来予以调整时,这种社会关系已经存在,而法律却还没有出现;最后,立法需要相应的程序和时间,当法律制定出来时,它已经必然地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实践.

法官造法、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定规则、法律制定、滞后、社会实践、逻辑、立法、程序

DF71(诉讼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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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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