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4.04.014
质疑”信息产权”--以”知识”和”信息”的辨析为前提


文章分析了知识在哲学上和知识产权法上的含义,并针对实例分析了信息作为物质属性不同于知识的本质特征,澄清了法学界存在的对信息概念的某些误解,最后提出知识以公示为法律上的可控制性观点,其结论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以形式结构存在的知识,而非信息,信息产权一说难以成立.
知识、信息、知识产权对象
DF523(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9-8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