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4.03.012
股东会通讯表决制度研究-兼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相关规定
股东不出席股东会议而通过通讯表决行使自己表决权,参与公司决策,可以实现股东会结构”全员性”要求,也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但是无论是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还是上市公司的实践,通讯表决只是作为股东会议的一种召开形式而存在,而不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这一误区导致了实践中众多问题的存在,应还通讯表决以本来面目,修正<公司法>有关规定,建构我国的通讯表决制度.
股东会、表决权、通讯表决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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