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4.02.022
论吸收犯的若干问题
非数罪形态中吸收犯是理论上争议比较大的犯罪形态之一,其中的若干争议直接涉及到吸收犯在理论上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厘清不同的观点是认识吸收犯的前提.本文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比较分析,认为吸收犯是立法中不可避免的立法现象,在理论上仍然有存在的必要;吸收犯的最本质形式是重罪行为吸收轻罪行为;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目的的同一性”;与连续犯之区别则在于其”犯意的多次性”和”犯罪行为的连续性”.
吸收犯、成立条件、吸收关系、界限
DF611(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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