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4.01.030
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界限
@@ 尽管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而商号是企业特定化的标志,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两者的保护是相互分离的,在商标领域对商号不予保护,在商号领域则只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这使得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成为必然.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先使用的商标,而且往往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作为商号使用,这涉及到商号权侵犯商标权;二是将他人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部分或简称等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例如上市公司的商号,这涉及商标权侵犯商号权的问题.对于商标侵权案和商号侵权案,权利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法院处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要注意掌握四个方面的问题.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处理、商号权、侵犯商标权、冲突、保护、在先使用、提起诉讼、上市公司、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两种形式、法律制度、驰名商标、知名度、特定化、权利人、商品、服务
DF72(诉讼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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