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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3.05.008

论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诱惑侦查在实体法领域的影响

引用
诱惑侦查已是广泛应用于诉讼实践的侦查手段.相应地,一些面貌和内容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犯罪(本文称之为被”诱惑”犯罪)出现在实体法领域的视野内,而目前对此却鲜见研究.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确定应当不同于普通的犯罪,既要从刑事法理考虑,也要从政策角度衡量.对于”犯意诱发型”犯罪,应当作为无罪处理;对于事先有犯意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可以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减轻处理;而对于事先有行为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则应从轻处理.

被”诱惑”犯罪、犯意诱发型、机会提供型、刑事责任

DF61(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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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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