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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3.04.009

论自认的效力

引用
自认效力分为自认的结果效力、自认的中间效力与自认的边际效力.自认结果效力,对当事人言,主要产生举证负担转移结果效力,即本由一方当事人承受的举证负担,因对方当事人自认而卸除,转由自认者承受的效力;对法院言,事实认定权受到限制,只能在自认事实范围内为事实认定.自认的中间效力,对当事人言,自认具有不可撤销性;对法院言,自认具有不可分性,此乃原则.例外对法院与当事人皆有自认的撤销与追复的准许与行使问题.撤销的追复,即对准自认,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诉讼中,可以提出证据以否认其效力.自认的边际效力,即不适用自认的情形,如在他案件中的自认、法院职权调查事项、人事诉讼事项等.

自认、准自认、效力、撤销

DF723(诉讼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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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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