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3.03.017
论票据期后背书及其效力--兼论<票据法>第36条之修正
我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的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票据立法的规定,且存在逻辑混乱,理应作出修改.应借鉴国外立法例,规定期后背书仅具有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即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可对背书人之外的前手债务人主张之;前手债务人可以其与背书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
期后背书、担保责任、票据权利、普通债权、免责
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