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3.02.012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我国渔业法未沿袭渔政主管机关--渔会--渔民三层结构的渔业权主体模式,舍去了共同渔业权或专用渔业权--入渔权的法律构造,而是采取了由渔政主管部门直接将渔业权授予渔业经营者的制度,由此导致了渔业权的取得方式、渔业行政管理、渔业权的排他性以及优先性等方面的变化.我国现行渔业法完全禁止捕捞权的转让,过于僵硬,可以承认若干例外,以满足实际需要.
渔业权、法律构造、物权效力、渔业权转让
DF521(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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